海口中院向被带离律师致歉,构建法律共同体从尊重“犟”律师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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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律师的尊重,对那些“犟”律师的尊重,是构建法律共同体的良好开端。
6月19日,海口中院针对“法官责令将律师带离”一事发布说明,称主审法官工作作风粗糙、缺乏耐心沟通。海口中院领导向律师表达了歉意,称将开展司法作风整顿。
事件并不复杂,但是“法官责令将律师带离”这一画面所蕴含的强烈冲突感,使得同为法律共同体之内的法官和律师关系重新引起舆论关注。根据海口中院通报,2020年6月15日,该院依法公开审理王绍章涉黑犯罪案件。6月16日,在庭审举证质证阶段,鉴于该案被告人多,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期间,公诉机关建议集中举证质证,辩方律师主张一起事实一证一质。考虑到提高庭审效率,该院主审法官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建议,部分律师反对。发生争议后,主审法官工作方法简单、情绪失控、语言失范,在不冷静的情况下,责令法警将律师带离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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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出,辩方律师主张的一起事实一证一质,是引起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一证一质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31条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因此,对律师一证一质的主张,应该予以尊重,依法办理。此外,视频中,有律师要求提供质证清单,也有律师要求把审判长“不允许一证一质的意见”记入笔录。按理说,这要求也属正当。然而法官却说:“不同意这种质证方式的,都出去!”并且,责令法警将律师带离法庭。主审法官如此做法,确有“方法简单、情绪失控、语言失范”的问题。律师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推动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虽然法官主导诉讼活动的进程,但法官应具备谦抑思维,对于律师在法律框架下的陈述事实、发表意见,法官不得随意干扰。特别是在重大、复杂案件的审理中,法庭要审慎把握相关举证质证程序。对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法庭应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法庭可以依法采取措施提高审理效率,但要避免质证活动走过场。最关键的,是法庭在此过程中必须保持裁判中立立场,不可越俎代庖。律师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是法治进程的参与者,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不是给司法机关的工作添堵,而是有助于审判更加合法、公正。此次事件是因对程序的一种争议而起,维护程序正义的意义,恰是为了维护实质正义。对此,法官和律师都不应轻视。“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诚如斯言,法官和律师间相互敬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形成良性沟通和交流,这是法律共同体建设的应有之义。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法官对律师的尊重,对那些“犟”律师的尊重,是构建法律共同体的良好开端。相反,像海口中院主审法官这样简单粗暴地对待辩护律师,则会损害法治建设之路。此次事件中,海口中院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且予以纠正,值得肯定。希望这一案例能让相关单位引起反思,并让更多司法机关引以为戒。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柯锐
编辑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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