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超奸杀案”再审申请被驳回 律师:将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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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车超家属处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安徽省涡阳县“车超强奸杀人案”,日前被安徽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据(2018)皖刑申8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安徽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车超、李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认定谢广英的行为构成伪证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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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诉通知书
对于原审被告人提出的该案属口供定罪、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和诱供行为、足迹鉴定不合常理且无法满足痕迹鉴定唯一性和同一认定等申诉理由,安徽高院认为,车超、李勇对实施强奸、杀害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的供述在一些主要情节上基本一致,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印证了两人对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致死被害人手段的供述。另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01)公物证鉴字5502号物证鉴定书等3份足迹鉴定结论证实,案发现场足迹系原审被告人车超、李勇所留。原判认定谢广英故意作虚假证明的事实亦有各原审被告人供述、证人的证言证实。故口供定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控告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经查,现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关于足迹鉴定的问题,河南省周口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对送检的案件现场提取的足迹检材和原审被告人车超的足迹样本进行了鉴定,(2000)周公痕迹字34号足迹检验鉴定书表明王某某被害案现场足迹是车超所留。河南省公安厅豫公刑痕足检字(2000)3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记载,经比较检验发现,现场北趟和南趟足迹分别与车超、李勇足迹样本在多项种类特征和特定特征上均相一致,具备了同一认定的条件,结论表明王某某被害案现场拖痕南侧足迹是李勇所留,拖痕北侧足迹是车超所留。一审期间,经原审被告人李勇辩护人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会进行了鉴定。公安部(2001)公物证鉴字5502号物证鉴定书结论表明现场1号鞋印中的左脚鞋印与送检的李勇左脚鞋印系同一人所留,现场2号鞋印中的右脚鞋印与送检的车超右脚鞋印系同一人所留。故足迹鉴定的申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申诉理由不符合重新审判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予以驳回。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再审建议
对于车超等人申诉被驳回,其代理律师张柄尧表示“出人意料”,“安徽省检察院认为该案定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车超、李勇有罪供述缺少有利印证,部分重要事实尚未查清,我们将继续向最高法最高检提起申诉”。
针对本案口供,张柄尧称,车超的供述极不稳定。除供述和李勇共同作案外,另外还供述和车雪峰、荆献柱等四人共同作案。同时,车雪峰、荆献柱也有四人共同作案供述,“但车雪峰、荆献柱此前已被改判无罪。无罪之人,为何会作出有罪供述?”
针对足迹鉴定,张柄尧称,足迹鉴定不像DNA鉴定和指纹鉴定一样,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他指出,马廷新冤案中,有足迹鉴定专家称现场足迹确系马廷新所留,但法律最终还了马廷新一个清白。同样,河北省肃宁县万里镇代刘庄村村民代峻帽曾被作为一起杀人案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关押。最终真凶落网,代峻帽被释放。“代峻帽被关押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足迹鉴定专家称,现场足迹系代所留”。因此,足迹鉴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只能作为侦查技术用于指导案件侦查。”
案件回顾:
2000年1月17日,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城关镇赵楼村16岁女学生王某某被人杀害。被发现时,其头部被衣服包裹,裤子褪至膝下,满身是霜。2000年12月2日,安徽亳州市涡阳县城关镇地税局协税员车雪峰、其弟车超、铁路联防队的表弟李勇、公安局做保安的战友荆献柱因涉嫌强奸杀人罪被逮捕。车超母亲谢广英则以伪证罪入狱。其后,安徽高院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8月,安徽高院正式对此案立案复查。2019年9月12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决定向安徽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0年3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车超等人申诉。
据了解,目前涉案5人中,车雪峰和荆献柱已无罪释放,李勇和谢广英已刑满释放。车超仍在服刑。
红星新闻记者李文滔
编辑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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