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法院“翻转式”补正裁定致严重错误 原告方:将对补正裁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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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返还原告投资款,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近日,山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因“翻转式”补正判决书的错误,引发众多争议。
8月16日,黄岛法院回应称,“此前判决属结果错误,办案人员作出改变判决结果的补正裁定显属不当,法院将追究相关人员办案责任”。8月17日,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此前判决对他们有利,补正裁定结果却完全相反。收到补正裁定后,他们将对补正裁定提起上诉。
“翻转式”补正裁定惹争议
据网络流传出的一份青岛黄岛区人民法院8月10日作出的裁定书显示,今年7月21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对(2020)鲁0211民初8429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称,此前判决书中内容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20)鲁0211民初8429号判决书第3页第10行、第11行、第12行,‘王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丽投资款4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洁负担。’应为‘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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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的补正裁定书
也就是说,此前法院的判决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王洁返还原告陈丽4万元投资款。但裁定书补正了判决,改为驳回原告陈丽的诉讼请求。同时,此前判决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也改为由原告负担。
正是这份补正裁定,引起众多争议。
红星新闻查询发现,7月14日,中国庭审公开网曾直播(2020)鲁0211民初8429号合同纠纷案的审理。庭审中,被告方缺席,原告代理律师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下半年,被告声称有一个投资项目,利润很大,劝原告投资。后原告通过刷信用卡方式将投资款共计4万元出资给被告,但被告未将投资款拿去投资理财。在原告的再三追偿下,被告答应将投资款返还,但后期又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
但对于法庭提出的信用卡账单疑问,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不清楚,接下来需找原告再落实了解。在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还称,2020年6月24日的调查笔录,被告认可与原告的投资关系,认可原告是通过POS机在被告母亲处支付投资款。在庭审直播最后,该案审判员称休庭5分钟后宣判,但直播随后停止,并无宣判内容。
▲(2020)鲁0211民初8429号合同纠纷案庭审直播。截图自中国庭审公开网
原告方:将对裁定提起上诉
8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原告代理律师李彬,其证实该案是7月14日审理的。“当时拿到判决书时,判决书内容对我们是有利的,是支持我们的,我们不可能上诉。”但李彬称,判决书的分理部分没有支持他们,所以他觉得判决“很有问题”,“可能是粗心,这个是他们(法院)内部的事,我不做更多评论。”
据李彬介绍,收到判决书后不久,上周,他们收到了法院的补正裁定。“(当时)我也纳闷了,法院能通过这种方式改变吗?”李彬表示,收到补正裁定书后,他的当事人意见是上诉,目前他们正准备上诉,“对裁定上诉,对判决不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范围包括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5条则明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对此,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笔误应是轻微瑕疵,若是重大瑕疵,断不可用裁定补正的。
8月16日晚间,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发布关于作出错误补正裁定相关情况的通报称,经过调查了解,该院受理(2020)鲁0211民初8429号合同纠纷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该案判决理由、裁判依据均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主文却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属于判决结果错误,不属于笔误范围,办案人作出改变判决结果的补正裁定显属不当。现原告方表示将提起上诉。
通报还称,办案人未能准确适用补正裁定,导致出现严重错误。办案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该院也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
▲黄岛区人民法院在官方微信发布关于作出错误补正裁定相关情况的通报。图据网络
“(这个案子)首先是证明投资关系,然后证明被告收到了投资款。”李彬表示,尽管被告认可了这一点,法官还是让他们提供证据证明。“法律上有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庭上自认的事实,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补正裁定作出改变判决结果的具体原因,以及错误补正裁定下一步如何处理等情况,8月17日,黄岛区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目前,法院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该案也在二审上诉期,当事人也将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姚永忠
编辑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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