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响“净土保卫战”号角!《土壤污染防治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时间 • 2025-11-29 10:40:47
土壤
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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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正式施行,吹响“净土保卫战”号角。和大气污染、水污染治理效果的“立竿见影”相比,土壤污染的治理更像是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土壤污染防治法“利剑出鞘”将指向哪些污染问题?新法实施又有哪些亮点?

25日,成都市新型智库特聘环保专家、成都理工大学国家环境保护水土污染系统控制与联合修复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刘国教授对这些疑问进行了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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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法律空白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须具备专业能力

记者了解到,土壤污染防治法一共七大章九十九条规定,在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土壤污染预防、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规则。

“这部法律是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填补了环境保护领域特别是污染防治的立法空白,为改善提高我市城乡环境质量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成都市新型智库特聘环保专家、成都理工大学国家环境保护水土污染系统控制与联合修复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刘国教授向记者介绍到,本次颁布的“土法”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了梳理,包括顶层规划、标准制定、普查和监测,未污染土壤的预防与保护,农用地分类管理、风险管控与修复,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与修复等。

刘国向记者透露,“土法”颁布之前,土壤监督管理缺乏强制实施依据,相关部门特别是基层工作者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常常遇到阻碍,法规政策推进存在难度。而本次“土法”对相关重点监管单位及涉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规定,并完善落实了相关惩罚性措施,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执行力度。同时,“土法”要求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管控、修复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同时完善了对于从业单位的惩处措施。通过相关条款规定、要求及惩罚措施,以达到对从业单位的强监管和追责。

相较于水、大气,为何现在才颁布土壤防治法?刘国介绍,土壤污染是大气、水污染等污染物长期累积形成的,有着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不均匀性、不可逆转性和长期性等,常被称作“看不见的污染”。大气、水污染等是源头,土壤污染是后果,土壤污染的调查、监测、防治等技术、管理都比较复杂,都必须建立在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手段的基础上。先做好大气、水污染防治工作,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的恶化。

突出预防为主

保护优先

作为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亮点有哪些?

刘国表示,土壤是大气、水、固体等废弃物的最终受体,一旦污染,修复治理的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为此,法律强化源头预防,专门设“预防和保护”专章,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土壤污染。同时,还按照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农业生产活动等不同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规定不同的预防措施。另外,还规定加强对未污染土壤的保护,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水源地,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则要进行严格保护。

同时,“土法”规定要通过普查、详查、调查、监测、风险评估等措施和途径,掌握土壤污染的状况和变化趋势,为风险管控打好基础。同时,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污染程度,规定了不同的应对措施、管理手段和管理要求,分类实施以有效地防范和应对土壤污染。同时,合理配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三者之间的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污染治理责任,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同时,还赋予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力,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此外,住宅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直接涉及到人居安全,十分敏感,“土法”加强了对敏感用地的准入管理,规定土壤用途要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之前要进行污染情况调查,列入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从而从源头上保障大家住得安心安全。

红星新闻记者李彦琴

编辑余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