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使用过敏史药物后转院途中去世 行政诉讼二审维持原判:纸质与电子病历内容不一致
↑法院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丨王语琤蓝婧
编辑丨余冬梅实习编辑丨罗宇婷
于病情危重时转院,途中不幸在无执医资质“救护车”上身亡的吉林女子刘丽丽的家属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近日,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书,落款日期为11月28日。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张女士认为刘丽丽生前就诊的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下文简称吉大一院)存在修改病历、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行为,将吉大一院投诉至长春市卫健委。长春市卫健委及长春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对张xx投诉举报内容的回复》(下文简称《回复》)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下文简称《决定书》)中称,涉案病历不存在书写不规范、伪造涂改等行为,入院记录及病程记录客观真实,未对吉大一院作出处罚。张女士不满长春市卫健委和市政府的回复,将二者诉至法庭。
↑法院一审判决内容
判决书显示,法院一审认为长春市卫健委《回复》援引的证据自相矛盾,“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长春市卫健委撤销此前作出的《回复》,要求长春市卫健委对张女士重新回复。卫健委和吉大一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书中,法院指出,吉大一院的《患者住院时医患沟通记录单》与长期医嘱记录单、临时医嘱记录单内容存在矛盾,医院用药前是否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事实存疑;病程记录显示医生曾查阅既往病历,但患者既往病历明确记载过敏史,医生是否查阅、关注患者既往病历和过敏史,事实存疑。同时,本案还存在纸质门诊手册与电子病历内容记载不一致的问题。法院二审后,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家属称其头孢过敏仍被用药
2020年7月,患“多发性肌验炎”的刘丽丽因疾病发作,前往吉大一院就诊,医生建议她住院治疗。令人疑惑的是,尽管刘丽丽此前的就诊材料显示,她有头孢吡肟过敏史,但刘丽丽入院后的病历及病程记录中,均未提及她的头孢过敏史。张女士表示,自己曾多次向医生提出刘丽丽对头孢吡肟过敏。但有材料显示,当事医生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时否认了张女士的说法,称患者和家属都说过没有过敏史。
入院后,刘丽丽病情恶化,医生使用了刘丽丽的过敏史药物头孢吡肟。用药后,刘丽丽的情况继续恶化,病情危重。医生表示,只有前往技术更先进的医院,才有抢救回来的可能性,建议转院治疗。家属最终决定带刘丽丽转院至北京某医院就诊。
↑张女士拍摄的头孢吡肟输液袋
“救护车”不具备急救条件
所属公司事发后因无资质被罚
张女士称,当时有自称是吉大一院救护车工作人员的人进入病房,劝他们搭乘吉大一院“自己的救护车”。他们的车上写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车头有“急救”二字,家属便认为那是吉大一院的救护车。
向对方的私人微信账号转账1万元车费后,家属陪同刘丽丽搭乘“救护车”赶往北京。救护车启程约13小时后,随车医生表示,刘丽丽已经离世。当时,“救护车”尚未抵达北京。
↑涉事车辆
事后,张女士发现,运输刘丽丽的车辆,其实是吉林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由吉林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运营。该公司的投资企业与吉大一院签订合作协议,为病人及家属提供转运服务。然而,事发时,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尚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该公司在关于此事的“情况说明”中也表示,公司主要开展出院患者转运服务,不含急救医疗范畴,也不具备急救措施。
也就是说,该公司提供的车辆,虽然外观与救护车相似,且写有“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字样,但并非院方所属车辆,也并非“救护车”,而是“院后转运车”,却承担了转运危重患者的工作。
张女士认为,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在无资质的情况下经营“救护车”,向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投诉。随后,朝阳区卫生健康局认定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擅自营业,依法对吉林省仁康急救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万余元,罚款13万余元。
由于认为女儿的去世与吉大一院使用患者过敏史药物头孢吡肟等行为有关,2020年11月,张女士将吉大一院诉至法庭。
吉大一院始终未接受红星新闻采访。相关资料显示,吉大一院称,患者曾于2020年7月30日接受拉氧头孢试敏,结果为阴性,8月2日的头孢吡肟试敏也为阴性。院方认为,刘丽丽使用头孢吡肟后出现呼吸困难症状并非头孢类过敏反应,而是原发疾病病情发展所致。
今年8月16日,该案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选取刘丽丽的死亡原因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作出的结果,将成为判断院方过错责任、患者死亡因果关系、院方责任程度的重要依据。
12月2日,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鉴定材料已寄往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尚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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