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作者蒋胜男代表:网文作者弱势,应成立中国网络作家协会

时间 • 2025-11-30 2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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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以来,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多次卷入巨大争议。尤其是关于“霸王合同”的争议,更是引起网络文学圈以外的普通网民强烈反感。虽然该平台最后澄清了关于所谓“霸王条款”的相关内容,但是网络文学平台和作者之间权责地位不平等的现实被再次摆上台面。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二级编剧,《芈月传》、《铁血胭脂》等作品作者蒋胜男接受了红星新闻专访,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蒋胜男

蒋胜男表示,自己近些年来观察发现,“在和一些网络文学平台签订合同的时候,很多网络作者其实都会感到很不公平,因为作者在平台面前是比较弱势的,没有什么议价权。而一旦起了纠纷,作为个体的作者也无力拿起法律武器去跟大平台、大公司的法务团队对抗。”针对这种现状,蒋胜男以代表建议的方式提出了两点建议:尽快推出著作权制式合同;成立中国网络作家协会。

多数作者在平台面前没有议价权,地位弱势

蒋胜男表示,据统计,中国网络创作者超1400万人。而据《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4.55亿,较2018年底增长2337万,占网民整体的50.4%。

“在快速繁荣的市场化发展下,对于网络文学创作者而言,既面临广阔的发展前景,也存在着相伴而生的发展‘陷阱’。”蒋胜男表示,近年来常有网络文学作者与影视制片公司、网站、平台等的诉讼纠纷,侵害作者权利的现象发生。究其缘由,多是合同约定不明引致的版权归属纠纷、利益分配不清等问题。

蒋胜男强调,创作者都是弱势个体,一旦涉及侵权,在面对强势平台方、影视方时,往往维权艰难,稍有延宕,更是对作者本人的一种精神折磨,长此以往非常容易泯灭个人创作热情、破坏整个网文圈的创作生态。

“其实那些非头部的小作者在平台面前是没有议价权的,我希望能为他们说话,通过制度手段来保护他们,让作者们能够安心创作。”蒋胜男表示,为了能规范整个网文行业,甚至是整个文艺界的著作权的相关内容,她建议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推出一个相对保障双方平等权益的制式合同(即格式合同)进行备案确权。

“其实以前房地产行业也是乱象重重,但是后来主管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推出了合同示范文本。比如房产交易中,须从房管网上下载合同,双方签订以后,再交由房管部门备案,这就非常有力地限制了原来的房地产交易乱象这不仅仅是有益于购房者,也有益于房地产行业遵纪守法的优良企业做大做强,也大大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有序发展。”蒋胜男告诉红星新闻,类似的逻辑也可以套用在网络文学领域,因为通过制式合同保障了作者权益,让平台和作者均实现权责对等,才能促进网络文学行业的健康发展。

蒋胜男介绍说,就目前而言,行业内其实已经实质存在着一个“制式合同”,即各大网站目前与作者签订的网文更新分成合同,“这个合同最开始很简单,就是作者在平台上传作品,平台按读者购买额,与作者五五分成。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文学起到良好的推进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甲方年年升级新版本,对作者的权利步步侵蚀,直至引起作者大面积反弹。而这个版本看似各家网站略有不同,但核心结构高度相似,一旦某家网站版本升级,其他网站随即就会跟进新内容,所以在客观上,这个制式合同已经存在。但却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性,不稳定性,单方权力一直在无限扩展性。”

红星新闻查看公开报道后注意到,在五月初引起众怒的某网文平台的新版“霸王合同”疑似包含这样几点:1,网络作家需要无条件将所有版权交给某平台,某平台运营版权,无需网络作家的同意,且不予分配利益;2,网络作家签约时,需向某平台提供大纲,预期完本字数及完本时间,网络作家未能完成约定,则视为违约,某平台有权停止分配利益,且追究网络作家相关责任;3,网络作家签约某平台期间,发布会的所有作品版权都归阅文所有;4,网络作家必须独自完成作品,不能获取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帮助,否则,被视为违约。5,在授权方面,网络作家将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权、改编权、复制权、翻译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独家授权予某平台,允许某平台自行使用或者进行上述权利的分/转授权以及商业推广、销售、并签订相关协议。

虽然某平台后来澄清表示,上述“霸王合同”并非最新版本,但也并未否认其真实性。蒋胜男表示,她希望相关管理部门能够尽早介入,在事前就能保护平台与作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事后争端与诉讼,有利于文化产业生态链健康发展。同时起到规范文化市场发展、打击欺行霸市的行业潜规则、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的作用。

第三方管理部门介入,对双方权责划分进行界定

蒋胜男在《促进文艺创作健康有序发展,呼吁著作权制式合同尽快推出的建议》建议中表示,首先需要明确管理部门在合同签署中的重要作用:创作者在对其创作的作品处理上应存在三方主体:相关管理部门、平台方、创作者本人。在缺少第三方监督的情形下,平台方单方出具的合同就有可能存在某些只利好已方的隐性条款,以及任意修改出台各种新版本,无节制的逐年侵蚀原创作者空间的情况。形成创作者无协商权力,无专业知情权,相互权利义务不对等,签约时显失《合同法》自愿原则,执行时被迫成为“自愿”而无法维权的困境。

蒋胜男介绍说,此前也曾有过各种协会出具的较为平等互利的著作权合同的规范文本版本,但因为不具强制力,因此作者明知道平台方的合同有失公平,但却因为双方地位不对等而令情况一再恶化。所以不管是作者,还是社会,都亟待第三方管理部门的介入,对双方权责的划分进行界定,对明显偏向于一方的条款实行约束和驳回,以确保创作者与平台方之间签署的合同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

“还应该明确著作权制式合同类型。”蒋胜男表示,因为著作权制式合同看似复杂多端,但就目前来看,其基本类型不外乎三种,即作品授权分成、作品版权转让、作品委托创作。这三者或有交叉,但万变不离其宗,每一份合同中必然包含对授权、分成、委托等三方面中的某一、二方面进行的约定。

其一,作品授权分成,包括了目前文学网站的基本作者合约形式,应明确创作者与平台方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平台的运营成本应在自身的分配比率内,而不是摊派到作家身上,搞什么所谓“净利润”分成,不但让作家辛苦创作无回报,还要倒欠平台,这是显然有失公平的。其二:作品版权转让,其实就可以涵盖所有的作品从电子版权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纸质出版等等所有方面,其基础条款,无非是规范授权年限、授权金额、授权比例等方面,应杜绝出现诸如无限期授权或买断全版权等霸王条款。其三:作品委托创作,应有对创作有预付款项,以及甲方款项不到位时对创作者版权的重新归属问题等。在此基础上,可由管理部门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在公司、作者、社会效益三方面做到互利互惠的合同。

蒋胜男认为,“制式合同”从网络文学行业试点施行后,还可以带动到著作权其他领域推行。“网文制式合同的出台将是对所有网文作者的保护,如能够行之有效,则影响的不止是,还包括传统作家,编剧、音乐制作人、动漫画师等各个原创相关的行业都会见贤思齐,这将是对整个国家的文化发展健康有秩的重大进步。”

蒋胜男表示,目前各大平台合同相似度高,如果管理部门推出制式合同及备案程序,先在阅文、掌阅、咪咕等业界网文平台推行,应是可行。其后再逐步以点带面形成整个行业签约的规范模式,“出台著作权制式合同,不仅仅是起到对作者的保护,其实对于平台方而言,也更有利于业务开展、IP计划顺利推行,不因诉讼打乱商务计划和影响商誉,对整个行业会更健康有序发展壮大。要结束著作权行业纠纷乱象,或许最终路径是真正实现创作者与平台方之间的平等对话能力。”

蒋胜男建议说,希望筹建全国性的中国网络作家协会,加强其对各地网络作家协会的引领作用,促进网络文学健康有序发展。

红星新闻记者赵倩严雨程北京报道

编辑刘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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