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包菜斤两“缩水”是否规格违约,菜商群里“揭露”对方算不算诽谤?中国白菜群里,俩菜商打起“口水仗”
买方认为商品规格与约定不符,买卖双方交易未实际达成,却在退款赔偿环节产生纠纷,双方闹至对簿公堂并在网络上打起了“口水仗”。
山东的姜先生作为买方认为,对方事后在数百人的微信群中多次发言,声称姜先生人品差,呼吁其他同行不要与姜先生合作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并对经营产生不良后果,已构成了诽谤和造谣。
买家认为规格与约定不符,两车包菜交易未达成,买卖双方起纠纷
姜先生是山东省平度市人,经营着一个蔬菜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出口生意。此前在一个名为中国白菜群的微信群中认识了众多来自全国各地的蔬菜供应商,其中就包括这次的卖家,湖北钟祥的蒋先生。
“我接了一单包菜的出口订单,对方对菜的个头和品质要求较高。”日前,姜先生向记者介绍了当时的事情经过.他表示,今年5月上旬,经与姜先生在微信的具体交流,确定了菜品的基本重量、大小后,双方约定了运输车辆,并说好尽快运送交付。“我当时明确说了要单棵4斤以上的,4、5、6均可。”姜先生说,但对方表示个别菜可能达不到这个规格,姜先生也做出了让步,称“三斤多可以”。于是,双方就此达成协议,姜先生支付了款项,蔬菜于5月8日开始装运。
“第二天两车菜就送到了,但是他的菜根本没有达到之前的约定规格。”姜先生介绍,包菜运到后,他对菜品进行了验收,结果发现不少包菜仅有两斤多,有的甚至仅有一斤多大小,“这个根本达不到我这边客户的要求。”姜先生说,他在第一时间联系了远在湖北钟祥的蔬菜供应商蒋先生,讲明了理由,并明确表示这样的菜品,他没法收货,进而提出退货要求。
有的包菜仅有一斤多大小受访者供图
“他之前是明确答应要求的规格了的,我最后跟他说的是4、5、6斤,他说达不到,我最后说是3斤多也可以,也就是说最小要达到3斤多。”姜先生介绍,他向蔬菜供应商明确表达了自己拒绝收货的意思,提出退货,并在当地报了警,警方也曾参与协调此事。双方还就货物的下一步处置又交流,“他说他在我们这里也有市场,我就让他赶紧安排市场出售这批菜,因为这么热的天,在路上运输了十多个小时,已经达到保鲜的极限了。”姜先生说,最终在他拒收的情况下,让司机拉走了,“至于具体咋处置了我不清楚。”
在双方提供的交易前后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双方确曾在前期就蔬菜规格有口头的约定,最终姜先生表示“3斤多也可以”,而多段称重的视频显示,姜先生验收时发现有的菜品并未达到最初的约定,遂提出退货并要求对方退全款的要求。
受访者供图
而蒋先生则表示,运给姜先生的菜的品质是很多市场卖菜老板想要的上等菜,全国蔬菜大佬精英们都不敢保证叶菜类蔬菜的规格绝对精准,3、4、5斤就一定是3、4、5斤,并表示自己不是有心为之,但双方最终交涉未果。
买卖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被一审法院判决败诉买方不服
对于这次交易未能达成的责任究竟在谁,在姜先生和蒋先生你来我往的多次交涉中,即便有山东平度当地的警方介入协调,也最终没有结果,双方都认为责任在对方。于是6月上旬,山东平度姜先生一纸诉状将湖北钟祥蒋先生告上钟祥市人民法院。
原告姜先生陈述事实:2024年5月7日,原告和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姜某某向被告购买大头菜,双方约定大头菜的标准为每个大头菜在4斤至6斤之间。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向被告蒋某某支付了29600元,后来,被告安排司机将大头菜运输至原告的恒温库时,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大头菜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每一个大头菜不到2斤重。原告提出异议,要求被告退款,被告拒接电话,原告让被告的司机将大头菜拉回去。被告辩称,被告向原告供货两车蔬菜,砍菜、装车、运输等整体过程都经过了原告的允许、认可;原告长时间未付运输司机运费,让运输司机将蔬菜拉走,造成重大损失,原告没有将不达标的蔬菜数量进行准确统计;原告指出的每颗菜不到2斤重、双方约定4-6斤、让运输司机将蔬菜拉回等情况均不属实。
8月22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2024年5月7日,原告和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大头菜,202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共计29600元,而双方就运输车辆、运费以及蔬菜规格均在微信聊天中有较为明确的沟通过程和聊天记录。被告经原告的同意后,安排了司机将大头莱运输至原告的青岛某蔬菜专业合作社,原告以被告发货的大头菜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标准为由拒收,要求退货退款,且未支付运费,司机将大头菜运走,因大头菜发生腐烂,司机就地丢弃。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款,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诉称大部分大头菜达不到单颗3斤的标准,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致使菜品不达标而无法满足出口的需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蔬菜款,原告安排被告用高栏车而非冷藏车运输大头菜,大头菜的保质期限短,运输路程长,未使用冷藏车辆运输,使得大头菜运输到原告处时,有了卸货储存的必要性,原告应当迅速称重验收,但原告未对大头菜进行称重验收而导致大头菜腐烂,且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诉称内容,原告姜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地法院的这一判决并未能令姜先生信服,他认和其代理律师鞠律师均认为,对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法院认为姜先生未及时验收导致蔬菜腐烂,是明显的加重原告方义务,对姜先生不公,“被告是常年种植销售大头菜的,更应当知道这种蔬菜保鲜期有多长。”目前姜先生一方已上诉,等待二审法院的审理。
微信群里的“口水仗”,卖方呼吁同行不与买方合作被控诽谤、造谣
实际上,买卖双方除了通过法院来认定对错之外,在两人共同所在的中国白菜交流群微信群中,他们之间的“舆论战”和“口水仗”一直存在着。
据姜先生介绍,这个中国白菜交流群是一个大群,现有群成员491人,基本都是来自全国各地的蔬菜经销商,及大的种植合作社负责人。
而自该起交易纠纷发生以来,双方均多次将事件进展甚至官司的诉状和判决发在该群中。而双方在言语上也曾多次出现相互攻击的情况。
“他多次在群里诽谤我,造谣、威胁我,给我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姜先生说,被告蒋先生曾多次在群里公开称他不是正常人,并呼吁群里成员不要跟姜先生合作。姜先生认为,对方在这个数百人的全国蔬菜大群中做出这样的行径,不仅仅是对他名誉造成损害,更是对他从事的蔬菜出口生意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姜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微群聊天记录,其中确有对方多次明确呼吁他人不要与姜先生合作的言语,“湖北蔬菜都不要跟他合作,这个人很差”、“呐喊。全国蔬菜,众志大佬们,不要给姜某某发货”、“不能合作,各位蔬菜大佬注意”、“姜某某不是一个正常人”……
姜先生说,法律界人士曾告诉他,对方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甚至涉嫌犯罪。于是,姜先生曾到平度当地公安部门报警,“但派出所说要到湖北那边去报警。”姜先生说,他就到被告蒋先生所在地报警,但遗憾的是,当地公安部门并不认为蒋先生违法,做出不予处理的决定。
“这个最起码是民事上的侵犯个人名誉权,但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情节非常严重的程度。”姜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这个主要看公安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的程度。律师还表示,依照法律规定,该类案件的管辖问题,受害人可以到自己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也可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部门报案。
卖方回应:
农产品难以达到工业品程度的统一规格,承认在微信群提醒朋友“避坑”
“这个事情不管官司打到哪里我都不会服输。”日前,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了该起交易纠纷中的卖方蒋先生。提起这件事,蒋先生依然难抑情绪,讲述中,多次表现出极度的愤怒,表达着自己的委屈。
蒋先生说,他与姜先生是在几年前认识的,并曾去过平度,还到姜先生家中做过客,又是从事同领域生意的,就想交这个朋友,于是卖给姜先生的菜价格是低于市场价不少的。
“我的菜任何问题都没有,他是没事找事。”蒋先生称,当时对方的确讲过小的不要,不能低于多少多少斤,微信里也有记录。但之前在微信交流中,经过视频确认,对方愿意要这个菜。对方又提到菜的大小规格,还曾提出用称称重的要求,蒋先生就觉得很诧异,“所以我就给他打电话进一步确认,就告诉他那样是不可能的,农产品不可能做到像工业品一样严格的规格,当时还说了个10%的小规格比例。”蒋先生说,当时是经过姜先生同意的,对方才打了定金,而然后的过程中,砍菜、装菜、发车每个环节,姜先生都要求视频确认过。然而当菜运到后,对方还是嫌菜不合格,要求蒋先生退全款,但却没有退还菜。
“我没有诽谤他,我只是把我的亲身经历说出来。”,姜先生承认,自己在群里喊话让大家不要与蒋先生合作。“我自己吃了亏,不希望做同行生意的朋友、兄弟再走我的老路吃亏,提醒大家避个坑。”蒋先生称,他很诚恳跟对方做生意,但没想到对方生意做那么大,却欺负他,“他不断地打电话到我们这边公安局报案,警察就不断来找我。”蒋先生认为对方是故意用这种方式整他。
蒋先生表示,在第一车菜运到姜先生场中后,曾与他在微信中交流,挑出小菜,由蒋先生负担的,所以他认为,对方接到了他的部分包菜,但没有承认。“下半年湖北是包菜的主要产区,很多菜商是要依靠湖北产区的”。
蒋先生也向记者提供了多张微信聊天截图,基本与姜先生所提供截图能够相互印证。
第三方律师说法:
卖方做法起码构成民事名誉侵权,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需按造成不良后果来认定
“首先,法院认定蒋先生所供的大头菜货不对板,但又认定姜先生不卸货称重验收导致大头菜腐烂,责任由姜先生全部承担。这一判决有失公允。”就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姜先生不卸货称重验收,事出有因,是因蒋先生所供的大头菜规格不符约定在先,对此,姜先生有权拒收。但是,双方对用高栏车而非冷藏车运输大头菜这一环节上均有过错,未充分考虑大头菜的保质期短这一选项,故而双方应分摊大头菜的损失。
对于姜先生指控蒋先生诽谤的情况,赵良善表示,不论官司输赢,蒋先生都不应在微信群里发布侮辱、攻击姜先生的言论,因为姜先生的对与错已经一审判决审判,不可刻意让微信群的成员再作“审判”,而且姜先生已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即此事尚未盖棺定论。蒋先生在微信群里用一些带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语攻击姜先生,恶语中伤姜先生,涉嫌侮辱、诽谤。
赵良善分析,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在行政责任方面,公然侮辱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且造成一定影响的,一般会治安立案予以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情节严重的,则涉嫌侮辱罪,依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结合本事件的缘起始末及发展态势,尚不构成犯罪,但已构成民事名誉侵权。”赵良善说。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何南编辑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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