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上头”情绪失控,3人被行拘!
阻碍执行职务
案情介绍
6月12日晚
因买烟退费问题与卖家发生纠纷
随后报警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潋江派出所民辅警接警后到场处置
经调解后双方均达成一致并和解
事后
因谢某、肖某、刘某等人饮酒“上头”
突然将矛头指向处警民警
对民警恶语相向
同行人员见状进行劝阻
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造成现场混乱
民警立刻依法使用警械控制现场
谢某、肖某、刘某等人当场情绪失控
且不听劝阻和警告
大声指责并用脏话辱骂处警民辅警
不断上前挑衅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引起群众围观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执法记录仪现场画面截图)
面对执法对象的语言侮辱和不断挑衅
处警民警沉着应对、张弛有度
始终依法依规文明执法
城市快警支援警力到场后
将七名执法对象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谢某、肖某、刘某等人在派出所
态度依然恶劣
民警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其至酒醒
经过调查取证
谢某、肖某、刘某等三人
涉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
现已被兴国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此案的快速办理有效维护了
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和合法权益
行为表现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具体表现主要有:
一、言语方面。侮辱谩骂:对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威胁恐吓:对人民警察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人民警察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二、肢体方面。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使人民警察不能接近或带走执法对象;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不以造成人民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人民警察执行公务,造成人民警察伤亡或者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三、其他方面。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者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行职务现场混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警方提示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如果对执行职务行为有异议
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切莫冲动
妨害公务或者阻碍执行职务
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兴国公安